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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交通事故的两次调解

                                               一个交通事故的两次调解

 (关键词:在交警部门达成事故调解 一方不履行 另一方选择起诉 司法鉴定 申请撤销原调解书 主张全部理赔 再次调解)

                                                                                                   马斌 律师(2016年9月7日于兰盾律所)

                                                                                                                    

   1、案情介绍:

  20141216,被告驾驶电动自行沿城中路中下塘街由北向南行驶因被告未避让,将原告撞伤导致原告右脚右侧内、外、后踝多处骨折。同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事故警察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被告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141216日至20141226日期间,原告在嘉定区中心医院经过手术治疗,共产生42649.67元医疗费。201549日,双方在交警部门组织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0元,不足部分由原告自理。双方及处理的交警均签字盖章同意。

  问题就来了,为什么原告在事故中无责,身体受到多处骨折,进行手术治疗花费高达四万余元,怎么会同意只让肇事方赔偿2万元就了结呢?

    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对方是骑电瓶车肇事,不是机动车,所以并没有购买任何车辆商业保险。第二,对方是外来务工人员,自称没有经济能力来理赔。正是因为这两个原因,原告才会在事发几个月后同意在交警队签下这个“不平等”的调解协议。

但是没有想到的是,被告还是哭穷,连20000元都拖着一直不付,就这样到了20159 月上旬,原告来到笔者工作的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咨询求助。在详细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审查相关书面材料后,笔者对于原告的遭遇比较同情。原告曾找过交警部门催促对方履行协议,但是没有任何结果,心里很焦急,也很气愤对方一直在耍赖。原告提起当时在调解的时候,对方无意之中说过曾经因为交通事故向本区法院起诉过,法院判决下来后还没有拿到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赔款,估计20159月份的时候会得到。

原告觉得这是被告的托词,现在仅仅20000元都不愿意付,后面被告拿到理赔款后也肯定不会付的,所以希望我们律所可以帮她尽快起诉来追讨20000元理赔款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办理好相关委托手续之后,笔者及时将起诉所需的全部材料准备完毕,让原告签字确认后着手去法院立案。原告在临走的时候,说了一句话令我感触很深的话:“马律师,你看还能不能推翻原来的调解协议,按照我的实际伤情来主张理赔?20000元实在是太少了,连一半的医疗费都不够,而且我的右脚受伤又这么严重,到现在走路都有问题!真得是太吃亏了!”我当时的回复是“一般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协议,三方签字确认后就已经生效了,很难推翻。”原告听完后,我能够明显感觉到她眼神中带着深深的遗憾离开了我们律所。

2、立案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及司法鉴定:


  第二天上午,我带好案卷材料到法院立案大厅排队去立案,民事诉状还是按照调解书上的20000元来主张,轮到我的时候将材料直接交给了立案法官。因为脑海里时不时想起原告最后离开的时候说的话和遗憾的眼神,所以我和法官进一步沟通了本案的实际情况,询问之前法院有无类似的案例起诉推翻原先的调解协议,重新通过司法鉴定等诉讼途径来讨回公道。立案庭法官答复称好像之前有过类似的情况,不过后面到底结果如何,只有审理的业务庭才清楚。

    听到这个答复,我心中燃起了一丝的希望,觉得有必要为当事人去争取权益。于是和法官打了招呼,临时决定将立案材料全部收回,重新回去准备。

回到律所后,我首先查阅了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可撤销合同】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研读完相关法条后,我考虑原告可以从两个方面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原交警队的调解协议:第一、可以提出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理由是原告本身是七十多岁的老太太,又是第一次发生受伤的交通事故,对于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根本不清楚,也不懂伤情可通过鉴定得出有伤残等级的结果,进而主张十万元左右的理赔款。因此签协议的时候,原告存在重大误解。第二、这份协议显失公平。理由是即使不考虑原告的其他损失,仅仅受伤住院手术的治疗费就达到4万余元,而协议赔偿的金额却只有2万,明显是不公平的。

随后,我通过法院内部查询得知,被告确实有一笔交通事故理赔款三十余万元即将于9月中旬到达法院账上,被告一直说经济困难,没钱理赔,只是在欺骗原告。

在掌握了所有需要的信息后,我便打电话通知原告过来,正式告知准备重新通过司法鉴定的途径来起诉解决。原告听后非常意外,不过在听取了我的分析后,很快便同意了我的想法。当然,我把诉讼和保全的风险也一并告知,让其在《谈话笔录》中签字同意(万一法院不同意查封对方10万元或者不支持我方的诉请,做好必要的自我保护)。

    立案材料重新准备完毕后,我将起诉及财产保全的书面材料再次交给立案庭,顺利受理。随后我及时联系了原先审理被告交通事故的法官,将原告的案情和保全10万元的主张都详细说明了,因为我知道那笔三十余万元到账后,是由原主审法官签字发放的。但是正如我所料,法官不同意暂扣10万,理由是我方并没有鉴定报告说有伤残等级,而调解协议上只有2万元,所以只同意冻结2万。经过反复沟通,法官最后勉强同意了。

    通过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伤残及三期鉴定,结论如下: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右三踝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45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随后我将原先的民事诉状作了变更,将暂计10万元明确为医疗费42649.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11×20伤残赔偿金42939元(47710×9×0.1)、护理费3000元(1200×2.5)、营养费2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4000元,合计102508.67。(备注:原告事发时已72岁,退休在家,所以依法没有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也作了调整)。

3、开庭审理:

  201510月份,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本人没有过来,委托律师来应诉(估计其也不好意思面对原告)。开庭过程中,原告宣读完毕诉请和事实理由之后,被告代理人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认为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被推翻。同时表示愿意按照原先的20000元调解金额来履行。

    在举证、质证环节结束后,法官询问原告在诉请中并没有要求撤销原调解协议,而现在的诉请是与原协议相违背的,让我方明确是否需要增加撤销的诉请?

实际上关于这个问题,我在立案前曾告知过原告,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原协议被撤销后,才有可能支持新的诉请。这里面就存在两个诉讼:先起诉申请撤销,撤销后再起诉主张新的诉请。但是本案中,由于被告诚信度非常低,极有可能在拿到三十余万元交通事故理赔款后一走了之,所以必须要尽快采取保全查封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我选择故意跳开撤销的诉请,先起诉并查封。

法官的提议正中我的下怀,省得再分两次诉讼,于是便马上同意在本案中增加诉请。于是法官继续发问原告,你方要求撤销原协议的法定事由是什么?为了让法官支持,我将《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合同】规定结合本案的情况详细说明了一下。法官便继续追问,原告到底认为原协议违反合同法第54条哪一款?我明确提出本案中同时存在违反两款(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实际上我这样说有自己的小算盘,只要这两个条款中有一项成立,原调解协议就可以依法被撤销)。经过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最后陈述后,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4、“直播”插曲:

之后机缘巧合,201511月初,在本地电台做法宝在线直播节目的时候事先推荐了这个案例。因为当时还没有宣判,所以对于最终的结果谁都不知道,比较适合开放性的讨论。我和另外一个嘉宾律师对于本案的观点正好相反,他认为原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不能被撤销,法院不会支持我方的主张。主持人比较喜欢有观点交锋的情况发生,这样也有戏剧性。那次直播我是赶场子的,当天上午有个民事案件开庭一直拖到11点多才结束,赶到电台已经迟到了,有些上气不接下气。所以讲的不是很到位,最后记得主持人表示支持另外一个嘉宾的观点。

从中我汲取了两个经验教训:一是,如果当天同时有开庭与直播节目,两者只能二选一,否则极有可能产生时间冲突和不理想的状况。二是,如果律师手里有一个好的案子或者一副“好牌”,就要学会如何说好或者打好牌。“好牌”打坏了,有道理的事情却不能说服别人,作为律师那可是砸饭碗的事情!因为我们律师是嘴力劳动者,需要靠说服别人来生存!说服当事人来请你打官司,说服法官来支持我方诉请或者反驳对方诉请,在不利的情况下说服双方同意调解减少损失等等,这是都是好律师必须要掌握的。

5、法官调解:

时间到了201512月初,我突然接到主审法官打来的电话,征求我方是否同意调解及具体调解的方案。同时,法官也暗示,如果该案不同意调解的话,则最后判决有可能不支持我方。我心里很清楚,这是法官为了要促成双方调解,对原告方采取的一种施压的策略。挂完电话联系被告的时候,则会说可能要支持原告的诉请,让被告同意让步、增加理赔的金额。经办案子多了以后,对法官调解的思路心中有数了。一般调解水平高的法官都会单独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并“打压”,通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期望值,来达到调解成功的目的。当然,大部分案件中,调解成功可以做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实现原告、被告和法官“三赢”的效果。

我表示我方愿意配合法院处理好本案,在电话中重新核对了一下赔偿清单中各项金额及合计金额,医疗费42649.67元因为对方看出了其中有17000余元已经医保统筹支付了,所以医疗费明确为25462.2元,加上其他赔偿项目,合计85606.2元。经过多次电话沟通,讨价还价,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7折计60000元来确定调解方案。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方案出具《民事调解书》,同时从原先冻结的10万元中直接扣划6万元交给了原告。

    原告本人对于我所做的各项工作表示非常感谢,对于能争取到这个结果也是非常满意的。

    本案从交警队调解结案开始,因一方不履行,受害一方被迫向法院起诉撤销原调解,进行鉴定并主张全部损失,最后又以法院第二次调解成功结案,过程历时近一年,跌宕起伏,往复轮回,但是第二次调解成功更加接近公平正义!

6、回顾总结:

1、本案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交通事故案子,我一开始刚接手的时候认为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协议生效后,一般就是按照上面来履行,不能被推翻或者撤销。实际上这是片面的看法,有些情况下是可以被撤销的。

2、 本案的难点有几个:一是保全查封保险公司打给法院的理赔款时间紧迫,因为不清楚何时到账,到账后一旦被领走,被告可能都不会来开庭应诉,更别说在付钱给原告了。二是说服法官同意按照预估的查封金额(未鉴定)来保全,存在不确定性。万一法官只同意保全20000元,即使后面打赢官司了,也极有可能执行不到剩余的款项。三是法院是否同意支持撤销原协议,存在诉讼风险。平心而论,原告事发近5个月后在交警队签下调解协议,当时4.2万余元医疗费已报销了1.7万,只剩下2.5万余元未报。原告主要是因为怕对方没钱给,所以才会同意接受2万。从这个角度出发,可能也很难讲完全是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当然如果硬判的话,我觉得原告赢面会大一些。

3、本案原告另行起诉并主张撤销,涉及的法条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合同法》第54前者并没有明确说明,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按照生效调解书约定的内容来作为起诉的范围,还是可以推翻原先的调解书,重新主张全部或者更加多的理赔。

4、我查询过类似的法院案例,也与专业办理交通事故的同行探讨过,得出的结论有时大相径庭。因此我觉得有必要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作出修改或者补充,明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有权就事故产生的全部损失主张赔偿”。这样既是对不讲诚信的肇事方进行法律制裁,让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是保护调解让步后仍然得不到赔偿的受害一方,让其重新享有全部民事理赔的权利。

5、对于律师来说,每天都会接待不同的当事人,处理不同的案件,“人山案海”。打官司就像我们生活的一部分,累并充实着,已经习以为常了。但是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可能一辈子就打一次官司,胜败至关重要,利益攸关。像本案中七十多岁的原告,假设最后只拿到2万理赔或者对方赖账到底,估计老太太会一直悔恨下去。

   因此,作为委托律师,不论案件大小,都必须尽职尽责,全力以赴,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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